沈平一 1/24/2000 Revised 07/08/2013
「落土時,八字命」,不但是宿命論者對命理所抱持的態度的最佳寫照,同時也充份反應出,時辰取用的正確與否,對根據出生年月日時辰來推演一個人一生行運消長的命理數術的重要。
時辰有問題?不會吧?這多半是年輕朋友找我論命之餘,在閒聊中聽我談及為人論命所遇見的有關時辰取用問題的直覺反應。
在台灣,約在一九七0年代以後出生的人,多半是在醫院出生,因此在出生證明上往往就記載有詳細的出生年月日時,甚至到幾點幾分。因此在為這些年輕朋友論命時,通常就不會有時辰取用的問題。但在為年齡大於三十歲以上的人論命時,特別是年齡在五六十歲以上的人,出生時辰有問題的比例就高多了。
一般說來,出生的年、月、日比較不會有錯,有問題的部份大都是出生時。出生時辰有問題者,多半是因為家人當時沒有將時辰記載下來,或者是資料不見了。時日久遠,縱然去問父母,做父母的也已記不清楚,甚至於已無從問起。在問及對方什麼時候(即幾點)出生,較常碰見的回答是,天剛亮的時候、快要吃中飯、吃晚飯後,諸如此類,不勝枚舉。尤其是在鄉下或農家出生的人的回答,最為有趣。比如說,問他怎麼知道是天剛亮的時候,對方則回答到,媽媽說是聽到雞在啼了。最為有意思的一次經驗則是,在對方提供他的出生年、月、日資料後,我接著就問他幾點出生的,他的回答竟是「羊要睡覺的時候」,我頓時愣在那裡,不知該如何接口,後來才知道他是出生在四十年前的澎湖,羊是家裡主要的牲口。
紫微斗數是一門根據一個人出生的年、月、日、時排出一個命盤,來推論一個人的一生際遇的命理之學,因此出生時辰的正確與否,就攸關論斷的正確性。
紫微斗數所採用的最小時間單位為二小時,一天二十四小時就被劃分成十二個單位,每一單位分別有對應的地支來代表,即前一日的午夜十一點(或前一日的二十三點)到當日的凌晨一點為當日的子時,一點到三點為丑時,三點到五點為寅時,五點到七點為卯時,七點到九點為辰時,九點到十一點為巳時,十一點到十三點為午時,十三點到十五點為未時,十五點到十七點為申時,十七點到十九點為酉時,十九點到二十一點為戌時,二十一點到二十三點為亥時。
縱然是在出生時辰記載正確的情形下,目前坊間對排斗數命盤的時辰取用的說法,相當雜亂,莫衷一是。以下僅就較有爭議的部份,分別加以說明。
中原時間與外國人的生辰
有人認為紫微斗數發源於中原地區,因此在其他地區出生者的生辰,必需以中原時間為基準,再行校正。基於同樣的想法,也有人認為斗數既然源自於中原,就不能用於其他地區出生者或者是外國人。
根據紫雲先生論命三十多年的經驗,只要依據命造者出生地(不論是否為中原地區)之時辰(即年、月、日、時)來排盤即可,並不需要以中原時間為依據而將之校回到對應的中原時間,但必需注意當時是否有夏令時間或日光節約時間。也因為如此,在排外國人或非中原地區出生者的命盤時,只要將其出生地的出生日子(即年月日),由陽曆換成陰曆,出生的時辰(即幾點鐘),換成地支時辰即可,若當時有採用日光節約時間,則必須加以調整即可。
至於因斗數源自中原,是否就不能用於其他地區出生者或者是外國人,也許可以下述的說法來看待。
任何一個理論在發展之初,原創者通常只是將之用來解決他所想解決的事,後人若覺得此理論不錯,往往會試著將之用到不同的地方,但因所處的時空背景有異,此時就會面臨到此理論是否可行,還是必須做些調整或擴充,或者侷限在某一範圍內,最終還是要用了,才會知道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即必須多方驗證。
我曾藉赴國外開會或度假之便,為外國人及在美出生之華人論過命,論命結果大致還不離譜。在國外為人論命時,時辰的取用則依上述的原則,至於因風土民情及時空的不同,在詮釋命盤時自然也會有所改變。
就我的觀點來看,以斗數為外國人論命,應是沒有疑議,但因我在這方面的經驗很有限,到目前為止僅論過五十人左右的命盤,仍須多加驗證。至於時辰取用問題,不妨多排幾個盤來驗證,經驗累積多了(不是十幾二十個),自然知道何者為正確。
日光節約時間
台灣過去曾採用夏令時間,而國外到目前為止仍有地方採用日光節約時間,但不論何者,只要在此時間出生者,在時辰的取用就必須倒退一個小時。
例如有一個人是在國曆一九五二年(民國四十一年)五月十二日早上七點半(辰時)出生於台灣,而該年的夏令時間是從國曆三月一日開始到十月三十日為止,因此在取用時辰時就要倒退一個小時,即此人的正確出生時辰為早上六點半,這個時辰就得以十二日的卯時來計。同樣的道理,若是在同年五月十二日晚上十一點半(十三日子時)出生者,此時他的正確出生時辰為晚上十點半,這個時辰就必須以十二日的亥時來計。
紫雲先生在其著作《斗數論命》中的「一張錯了卅年的命盤-夏令時間的困擾」一文裡提及,除夏令時間外,台灣在日據時代,曾從一九三七年(民國二十六年)陰曆十月一日開始,到光復之間,前後約八年的時間,為求跟日本東京時間的一致,在此時期的時鐘均撥快一小時。因此在這一段時間出生的人,在排命盤時就與夏令時間類似,必須將時辰倒退一個小時來計。
在此附帶一提的是,凡是在中國大陸出生者,也要特別留意時辰的取用問題。由於大陸輻員遼闊,理應與美國一樣分成幾個不同的時區,但大陸卻採用單一時區,因此對某些省份出生的人會造成時辰取用的困擾。
為方便讀者排盤起見,特地將台灣過去所採用的夏令時間置於附錄一,供讀者參考。
交替時辰
一九九四年第一次在「創見堂」上紫雲先生的「星曜賦性班」時,他就在課堂上告訴學員說,根據他論命經驗發現,凡出生時間在某一時辰的最後十五分鐘內出生者,如根據原有時辰排出之命盤所做的推論,與事實不相吻合,則有可能需以下個時辰來排盤,特別是在該時辰最後十分鐘內出生者,幾幾乎乎就必須以下一個時辰來排命盤。例如早上八點五十二分出生的人,原本應該用「辰」時來排盤,此時就有可能需改用「巳」時來排盤。
閏月出生者的生辰
“希夷仰觀天上星,作為斗數推人命,不依五星要過節,只論年月日時生”,這是在《紫微斗數全集‧起例歌訣總括》中起頭的四句話。其中的「不依五星要過節」這一句話,有人解讀為斗數應該跟子平法一樣,即在取用時辰時必須將節氣考慮在内。但也有相當多的人認為,斗數在取用時辰時只要考慮生月即可,用不著考慮節氣的問題。在不考慮節氣的情形,閏月又該如何處理呢?
目前坊間的斗數書籍在談到閏月時,一般都把閏月十五日以前,當作同一月論,閏月十六日開始,就作下月來排。例如在碰到五月有閏月時,就將第一個五月到閏月十五日以前,月份都取五月。從閏月十六日開始,月份就改取為六月,日子就照原來的日期。但這樣的時辰取用方式,也有欠合理。
紫雲先生在其著作《斗數論命》中的「要驗證不要抬死槓-閏月命盤印證乙例」一文裡,針對閏月生人該如何取用時辰來排盤,有詳盡的解說,並提出他的看法。在書中他提到,凡是碰到閏月時,先不管它是否為閏月,全用同一個月份來排出一張盤,然後再以分段排盤(即閏月十六日起作次月排)的方式排出另一張命盤,以這兩張命盤來核對、印證以往的事,然後再取用那一份比較符合實際的命盤,作為推論未來的依據。
夜子時及日子時
如前所述,子時是從前一日的午夜十一點(或前一日的二十三點)到當日的凌晨一點。坊間有將子時分為夜子時及日子時者,即午夜的十一點到十二點為該日「夜子時」,十二點(即零時)以後到一點則為翌日的「日子時」,同屬子時,卻相差一日。我是沿用傳統對子時的取法,即將前一日晚上十一點以後到當日早上一點以前,皆一律取為當日子時。
曆法的更正
隨著科技的進步,國外對曆法不斷的校正並更新。但台灣坊間出版的萬年曆的內容,偶而也被發現因出版商不同而導致些微的差異,同時坊間出版的萬年曆是否有根據新資料再重新做校正,則不得而知,故其可信度有時也就令人懷疑。
紫雲先生在「創見堂」的「活盤推演班」提及,他曾碰過一些這樣的情形,來論命的人堅持其出生資料是正確的,但紫雲先生根據對方提供的出生資料所排出的命盤來論時,卻發現與事實不吻合,在這種情形下,他就放棄不論。一直到一九九八年,張維鈞先生對萬年曆重做校正之後,發現有些地方必須予以更正,並將此份資料提供給紫雲先生做參考。在得到張君提供的資料後,這三年來,紫雲先生遇見過不少命例,原本怎麼論都不對,但因對方的出生資料正好是屬於需要做更正的,此時就採用更正後的時辰排出命盤來論,沒想到這樣一來,論起來就都與事實吻合。因此在徵得張維鈞先生的同意下,將此資料整理出來,供同好參考。
總結
拉拉雜雜地將有關斗數在時辰取用上較有爭議的部份,提供給讀者作參考。誠如《紫微斗數全集‧起例歌訣總括》中所說的“不準俱用三時斷,時有差遲不可憑”,當時辰有疑慮時,最好的方法就是多排幾個命盤加以驗證。
參考書目
紫雲著《斗數論命》,“要驗證不要抬死槓- 閏月命盤印證乙例,”時報出版社,一九八九年。
紫雲著《斗數論命》,“一張錯了卅年的命盤-夏令時間的困擾,”時報出版社,一九八九年。
紫雲著《斗數論姻緣》,“快樂的單身漢- 兼論外國人的時辰取用問題,”時報出版社,一九九一年。
註一:本文於11/24/2000發表JoLinTaky工作室(原為看見科技公司) 所擁有的EyeDo網站(http://www.eyedo.com.tw/)。
註二:張維鈞先生提供的曆法更正資料,在經過兩年多的使用後,發現有少數地方可能有些問題,因此建議在遇見需要更正日子的命例時,最好也將更正前的命盤排出,經過驗證後,找出較吻合事實的命盤,再據之來論命。 沈平一(02/15/2001)
附錄一 台灣廣義夏令時間表
台灣廣義夏令時間表(含大陸時間)
民國(西 元)陽曆起訖日期
26年(1937年)26年10月1日起
34年(1945年)至34年9月30日止
34年(1945年)5月1日至9月30日止
35年(1946年)“
36年(1947年)“
37年(1948年)“
38年(1949年)“
39年(1950年)“
40年(1951年)“
41年(1952年)3月1日至10月31日
42年(1953年)4月1日至10月31日
43年(1954年)“
44年(1955年)4月1日至9月30日
45年(1956年)“
46年(1957年)“
47年(1958年)“
48年(1959年)“
49年(1960年)6月1日至10月31日
50年(1961年)“
中間暫停用
63年(1974年)4月1日至9月30日
64年(1975年)4月1日至9月30日
中間暫停用
68年(1979年)7月1日至9月30日
以後永停止使用
註一:台灣廣義夏令時間表原摘自吳情先生著《紫微斗數精速成》乙書,該書首版於一九八一年五月四日。吳情先生書中提供的資料,認為自民國六十四年(即一九七五年)起,台灣以後就永止停止使用日光節約時間。惟台灣在民國六十三年、六十四年及六十八年(即一九七四、一九七五、一九七九年)由於阿拉伯產油國家,提高油價,引起能源危機。我國政府為節約能源,再度恢復使用日光節約時間。民國六十九年因民間對於日光節約時反應不佳,再度停止。故上表已根據中央氣象局網站上提供的資料做過更正。
註二:以上所有資料皆出自於紫雲著《斗數論命》(此書由時報出版社於一九八九年出版)乙書中「一張錯了卅年的命盤-夏令時間的困擾」乙文及中央氣象局網站上提供的資料。
註三:謝謝趙世鶴先生對民國六十三年及六十四年台灣實施日光節約時間的範圍的指正。
附錄二 曆法更正
資料來源:張維鈞 87/10/08 (Revised 07/08/2013) 沈澄宇整理
更正後的農曆與國曆的對照表